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五)
跟着星空知识网一起认识行政诉讼法试题,希望本文能解答你当下的一些困惑。
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五)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重点法条」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11~18条。
「意思分解」
《行诉解释》第11~18条详细地规定了各种情形下的原告资格问题,是有待于以后司法考试逐年发掘的“试题宝藏”。
须重点掌握:
1《行诉解释》第11条对“近亲属”作了扩张解释,使之包括了“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合伙企业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问题(《行诉解释》第14条)。
3《行诉解释》第15条。
4《行诉解释》第18条。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19~23条。
「意思分解」
第25条一直是司法考试重头,此次《行诉解释》用了5个条文加以具体规定,估计在以后的司法考试中,有关第25条内容的知识点——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更会炙手可热。
1总结规定,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可分为十种情况:
(1)直接起诉的案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3)两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经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经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6)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
(7)未取得合法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或者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8)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9)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0)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行诉解释》第23条对追加被告和变更被告的不同规定:
(1)应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的,裁定驳回起诉;
(2)应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的,应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诉。
「重点法条」
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24条。
「意思分解」
1掌握第27条及《行诉解释》第24条关于确定第三人的规定:
(1)判断第三人的标准是其是否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若利害关系人为2人,其中一部分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诉。
2注意《行诉解释》第24条第2款第三人的上诉权,与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同。
行政司法的主要形式有
行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调解。
根据查询百度教育网得知,题目:行政司法的主要形式有() A.行政仲裁。B.行政裁决。C.行政调解。D.行政协商。答案是 A,B,C,所以是行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调解。
本题试卷出自[2023春期版]国开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考任务(形成性考核作业3)试题及答案。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般要考多久?
法考一般两年内通过都是正常的。
1、考试时间
法考往年来讲都是8月31日和9月1日举行客观题的考试,大概一周多知道自己是否通过,十月份举行主观题的考试。
2、考试科目
法考的考试科目繁杂,但是总体来讲有七门,分别是:民法、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商经知、民诉、刑诉、三国法和理论法。
3、考试时长
客观题:9.00—12.00和14.30—17.30,总共六个小时;
主观题:9.00—13.00,总共四个小时。
4、考试题型
客观题:
(1)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
单选50道,每道1分;多选和不定项选择题共计50道。2020年的多选是40道,不定项是10道。
(2)试卷一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包括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主观题:
(1)法考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
(2)具体考查科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五)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重点法条」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11~18条。
「意思分解」
《行诉解释》第11~18条详细地规定了各种情形下的原告资格问题,是有待于以后司法考试逐年发掘的“试题宝藏”。
须重点掌握:
1《行诉解释》第11条对“近亲属”作了扩张解释,使之包括了“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合伙企业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问题(《行诉解释》第14条)。
3《行诉解释》第15条。
4《行诉解释》第18条。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19~23条。
「意思分解」
第25条一直是司法考试重头,此次《行诉解释》用了5个条文加以具体规定,估计在以后的司法考试中,有关第25条内容的知识点——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更会炙手可热。
1总结规定,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可分为十种情况:
(1)直接起诉的案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3)两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经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经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6)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
(7)未取得合法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或者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8)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9)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0)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行诉解释》第23条对追加被告和变更被告的不同规定:
(1)应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的,裁定驳回起诉;
(2)应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的,应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诉。
「重点法条」
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24条。
「意思分解」
1掌握第27条及《行诉解释》第24条关于确定第三人的规定:
(1)判断第三人的标准是其是否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若利害关系人为2人,其中一部分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诉。
2注意《行诉解释》第24条第2款第三人的上诉权,与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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